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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云法、毛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法,毛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814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法,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毛彩萍,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李云法与毛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彩萍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毛彩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