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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正旭与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旭,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民初420号原告:许正旭,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吉林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金哲珍,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强,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管鹏飞,住辉南县。原告许正旭诉被告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正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丽娟、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委托代理人马强、管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正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立即偿还借款汇率差17.2万元;2、给付招商引资奖金5万元及招商引资旅差费6万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11月7日、11月19日、2009年3月31日,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因建设民族养老院向许正旭借款韩币1.6亿,2009年12月26日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向许正旭偿还人民币,因借款时韩币的汇率为4.7%,还款时汇率为5.85%,导致产生汇率差额人民币17.2万元。许正旭争取韩国慈善机构给予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无偿赞助款折合人民币50万元,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奖励人民币5万元。因争取慈善机构的赞助款发生旅差费人民币6万元。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为此出具一张人民币28.2万元的欠据。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辩称:向许正旭借韩币的事实存在,但是账目体现的是人民币,以账目的金额为准结算。许正旭所述招商引资是上届局长定的,我们不清楚。许正旭的诉讼请求我局不同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1月7日、11月19日、2009年3月31日,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因建设民族养老院向许正旭借款韩币1.6亿。因借款和还款时韩币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化,产生汇率差额人民币17.2万元。许正旭为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筹措赞助款折合人民币50万元。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为此给许正旭出具汇率差、奖金合计人民币28.2万元的欠据一张。本院认为,许正旭与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存在借款合同,因借款和还款时的韩币��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化,产生汇率差额人民币17.2万元,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为此向许正旭出具欠据,可以证明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向许正旭补偿汇率差额人民币17.2万元,许正旭的这一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许正旭要求给付招商引资奖金人民币5万元及招商引资旅差费人民币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应给付许正旭借款汇率差额人民币17.2万元。二、驳回许正旭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案件受理费1870.00元,由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长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秋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