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9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苏敏、谭凯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苏敏,谭凯坡,王俊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162号申请人:宋苏敏,女,1981年8月5日,汉族,住永年区。被申请人:谭凯坡,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区。被申请人:王俊霞,女,住址同上。申请人宋苏敏与被申请人谭凯坡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谭凯坡驾驶的所有人为王俊霞的冀D×××××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社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印书记员  夏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