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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贵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43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贵江,男性,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织金县。2010年8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30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贵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贵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20日23时许至21日6时许期间,被告人刘贵江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张槎富环路某号健博通宿舍楼下,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此车牌为粤E×××××的汽车右后玻璃车窗砸烂,但未盗得财物。2、2016年6月21日1时许至10时许期间,被告人刘贵江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泰华路与富环路交界口,将被害人谭某1停放在此的车牌为粤E×××××的汽车右后门玻璃窗砸烂,盗走内有人民币100元的小包一个。3、2016年8月25日19时许至2016年8月26日8时许期间,被告人刘贵江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水名筑公寓对开的停车位,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此的车牌为粤B×××××的汽车右后车窗砸烂,但未盗得财物。4、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7日4时许期间,被告人刘贵江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105国道君兰小区辅道路段,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的车牌为粤X×××××的汽车副驾驶车窗砸烂,但未盗得财物。5、2016年8月29日18时许至2016年8月30日11时许期间,被告人刘贵江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玉带针织城玉带路某号门口,将被害人梁某1停放在此的车牌为粤E×××××的汽车右后玻璃车窗砸烂,盗走车内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贵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清单、物证相片制作说明,情况说明、国内旅客住宿信息、铁路乘车信息,被害人李某1、谭某1、李某2、黄某、梁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贵江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贵江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贵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贵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贵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金淋云人民陪审员  黎建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