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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振国、曹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国,曹明海,王世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8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国,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喻黎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明海,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云,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振国因与被上诉人曹明海、王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