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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乃珍与辽阳炭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乃珍,辽阳炭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730号之一申请人:邱乃珍,女,1940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辽阳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法定代表人:孙立杰,职务不详。申请人邱乃珍与被申请人辽阳炭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邱乃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辽阳炭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辽阳县刘二堡经济开发区辽阳炭素,不动产单元号X,不动产产权证号:辽(2016)辽阳县不动产权第X号,面积X平方米,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邱乃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辽阳炭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辽阳县刘二堡经济开发区辽阳炭素房屋的产籍,不动产单元号X,不动产产权证号:辽(2016)辽阳县不动产权第X号,面积X平方米。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代理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