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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游盛与宋联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游盛,宋联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632号之三原告:王游盛,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宗水、罗佳佳,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联淾,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基铂,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游盛与被告宋联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王游盛诉称,宋联淾于2016年10月8日向其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二个月内还清,但宋联淾至今未归还借款。要求判令宋联淾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宋联淾。宋联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室。本案不应由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宋联淾提供的暂住证证实其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今均居住在福建省××××室。故宋联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宋联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庆永审 判 员  潘秀娟人民陪审员  邱惠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娟附:一、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