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连崇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崇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73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崔祐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展明,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绮珊,原告员工。被告:连崇龙,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佛山市南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崇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同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履行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