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康顺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屹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屹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康顺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屹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东路326号-1。法定代表人:顾维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康顺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钱仓村姚二组。法定代表人:陶祖岐,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南京屹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康顺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南京屹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屹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毓敏审判员 刘阿珍审判员 张广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