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熊国华申请熊冠岚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国华,熊冠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特1号申请人熊国华,男,汉族,汉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汉川市。被申请人熊冠岚,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熊国华与被申请人熊冠岚宣告死亡一案中,申请人熊国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熊冠岚宣告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国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理。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熊国华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