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曹瑾与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604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曹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6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康敏,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姚冰清,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瑾。委托代理人:邵路根,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宗晟,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5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曹瑾人民币70640.9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我方与被上诉人虽然签订了《协议书》,但不影响双方属于劳动争议的事实,双方不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因此,被上诉人要求离职补偿金未经仲裁而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依法被驳回;2、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不应对本案进行实质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按照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故原审判决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文建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燕银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