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喜乐与党蓓蕾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乐,党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杨喜乐,男,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委托代理人杨都强,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党蓓蕾,女,1991年2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喜乐与被执行人党蓓蕾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528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64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党蓓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