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新疆达雅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徐昊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达雅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昊,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816号再审申请人:新疆达雅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307号。法定代表人:贺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颐,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昊,女,汉族,1993年11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原审第三人: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307号。再审申请人新疆达雅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昊、原审第三人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字4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疆达雅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徐昊及原审第三人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达雅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达雅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飚审 判 员 艾尔肯审 判 员 祁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鑫书 记 员 郑斯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