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连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贵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贵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郑远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317号原告:王连军,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佳,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龙,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528号。主要负责人:孙安银,经理。被告:贵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塔桥园艺园。主要负责人:刘彦红,经理。被告:郑远平,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现金市。原告王连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贵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郑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连军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王连军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连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王连军负担。审判员 郑鼎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艺君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