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廷海和吉林市华明眼科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廷海,吉林市华明眼科门诊部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342号原告:徐廷海,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霖,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华明眼科门诊部,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61-7号。法定代表人:高玉英,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廷海与被告吉林市华明眼科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徐廷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廷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廷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廷海负担。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伊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