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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廷海和吉林市华明眼科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廷海,吉林市华明眼科门诊部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342号原告:徐廷海,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霖,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华明眼科门诊部,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61-7号。法定代表人:高玉英,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廷海与被告吉林市华明眼科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徐廷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廷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廷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廷海负担。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伊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