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26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梁仕泽、徐州永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仕泽,徐州永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6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梁仕泽,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徐州永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祥悦大厦1-711室。组织机构代码323738501。法定代表人,张克永。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建尧,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建尧在菏泽市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徐建尧所有在菏泽市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广科代理审判员 杜永刚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