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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付竹林与王永飞、袁小琴、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竹林,王永飞,袁小琴,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付竹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永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袁小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旭东,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付竹林与被执行人王永飞、袁小琴、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