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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晓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69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晓红,男,1958年3月6日出生。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晓红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高晓红在本市江汉区新龙和苑附近联合一百超市内,趁被害人陶某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左口袋内1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华为牌TAG-TL00手机盗走。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5日将被告人高晓红抓获归案,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晓红具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晓红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晓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晓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高晓红具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晓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