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末凤、姚生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末凤,姚生根,张永明,徐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末凤,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姚生根,男,1962年9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张永明,男,1969年6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徐立刚,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李末凤与姚生根、张永明、徐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杭下商初字第020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末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电子商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已发现的财产,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姚生根、张永明名下拆迁补偿款。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李末凤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李俊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