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燕平与苏翼飞、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平,苏翼飞,曾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1644号原告:陈燕平,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武,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翼飞,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曾艳,女,汉族,1988��6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陈燕平诉被告苏翼飞、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0000元,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燕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翼飞归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损失;2、被告苏翼飞支付律师费6000元;3、被告曾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平,被告曾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翼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被告苏翼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苏翼飞借到人民币210000元,借款用途为经商,如逾期归还,苏翼飞愿意支付由此引起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陈述,该210000元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1月14日现金交付130000元、80000元。另查明,被告苏翼飞与被告曾艳于2011年4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7年3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案涉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苏翼飞向原告陈燕平借款21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苏翼飞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苏翼飞未及时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讼代理费6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亦未超过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另该借款发生于被告苏翼飞、曾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被告苏翼飞的个人债务,故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曾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翼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翼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燕平借款2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算);二、被告苏翼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燕平诉讼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曾艳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被告苏翼飞、曾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颜燕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