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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301陆振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振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0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振江,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被告人陆振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振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振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陆振江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岳阳路路口东50米处时,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被告人陆振江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陆振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5mg/100ml。被告人陆振江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振江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陆振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证人傅某、杨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振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陆振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振江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振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乾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