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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训府、王福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训府,王福海,池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黄训府,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户籍所在地:信丰县。。。被执行人王福海,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池凤珍,女,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黄训府申请王福海、池凤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528号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福海、池凤珍支付申请人黄训府案款734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福海、池凤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5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晏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