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1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11民初410号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明辉大厦西单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54941494F。法定代表人: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铭望,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沈琨,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谁许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方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