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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02民初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