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新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8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赵新科,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辩护人孙德海、王琪,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科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赵新科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豫QNXX**”的黑色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XX路XX路南侧7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赵新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mL。被告人赵新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新科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新科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新科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新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赵新科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新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赵新科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于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