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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9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罗佐善、江泽贵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佐善,江泽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453号原告:罗佐善,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原告:江泽贵,男,成年,汉族,住泰宁县。原告罗佐善与被告江泽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罗佐善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佐善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泽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佐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佐善负担。审判员 江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雪梅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