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罗佐善、江泽贵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佐善,江泽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453号原告:罗佐善,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原告:江泽贵,男,成年,汉族,住泰宁县。原告罗佐善与被告江泽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罗佐善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佐善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泽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佐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佐善负担。审判员 江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雪梅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