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国印与张延香、天津市宝之健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印,张延香,天津市宝之健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131号原告孙国印,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张延香,女,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天津市宝之健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昌大街交口裕阳大厦1-2-401室。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印诉被告张延香、天津市宝之健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国印负担。审 判 长 厉昱中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