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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邹平县国土资源局、贾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邹平县国土资源局,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26行审81号申请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邹平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二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4385R。法定代表人田汝滨,局长。被申请人贾超,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邹平县。申请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邹平县不动产登记局)(以下简称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邹国土罚字(2016)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5日以被申请人贾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西董街道办事处太平村集体土地1500平方米建设办公室和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邹国土罚字(2016)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24平方米楼房及其他设施��三、处以罚款30000元。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邹国土罚字(2016)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邹国土罚字(2016)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自觉履行。申请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24平方米楼房及其他设施,由邹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被申请人贾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12840元缴至本院行政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延涛审判员  李迎春审判员  颜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