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唐新与梁建华、蔡章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梁建华,蔡章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1536号原告:唐新,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梁建华,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蔡章满,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唐新与被告梁建华、蔡章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新诉请本院判令: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叶国栋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建华、蔡章满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被告梁建华向原告唐新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梁建华与被告蔡章满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唐新与被告梁建华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梁建华未能及时归还借款系引起本案讼争的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唐新主张被告蔡章满承担该笔借款的共同归还责任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梁建华向原告唐新借款时系其与被告蔡章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蔡章满亦未就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向本院举证,故本院认定被告梁建华与被告蔡章满应就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建华、蔡章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唐新借款20000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梁建华、蔡章满共同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叶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德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