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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郝子怡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郝子怡,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郝子怡,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郝子怡,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郝子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异1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金宝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凯军,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申请执行人:郝子怡。法定代理人郝泉。在本院执行郝子怡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支付抚恤金法定责任纠纷一案中,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7执1066号执行裁定书划拨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550220122000000534账号上的存款90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向郝子怡支付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由省级统筹、市级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按规定上报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直接向郝子怡拨付。本院划拨的9000.00元来源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农保基金帐户,经协商郝子怡及其法定代理人退回9000.00元,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项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翟文孝审 判 员  马立清人民陪审员  李佳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