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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与福建平潭自贸区精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福建平潭自贸区精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213号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62号。法定代表人:王柏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瑞明,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平潭自贸区精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曾彬。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平潭自贸区精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上工程建设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并以此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群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颜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