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富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富某,个体司机。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4月2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富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3日,被告人杨富某驾驶号牌为湘N1BX**的大货车装载货物从长沙市鹿芝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行驶,在途中先电话联系上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后在中方告诉公路服务区以100元的价格购买该男子从怀化东收费站上告诉公路的车辆通行卡一张,接着持该通行卡从杨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781元。2、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杨富某驾驶号牌为湘N1BX**的大货车装载货物从长沙市鹿芝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行驶,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持倒换的车辆通行卡从杨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1646元。3、2016年3月3日,被告人杨富某驾驶号牌为湘N1BX**的大货车装载货物从长沙市鹿芝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行驶,采用上述相同��手段持倒换的车辆通行卡从杨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1707元。4、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杨富某驾驶号牌为湘N1BX**的大货车装载货物从长沙市鹿芝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行驶,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持倒换的车辆通行卡从杨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2021元。5、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杨富某驾驶号牌为湘N1BX**的大货车装载货物从长沙市鹿芝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行驶,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持倒换的车辆通行卡从杨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1707元。6、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杨富某驾驶号牌为湘N1BX**的大货车装载货物从长沙市鹿芝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行驶,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持倒换的车辆通行卡从杨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1539元。7、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杨富某驾驶号牌为湘N1BX**的大货车装载货物从长沙市鹿芝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行驶,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持倒换的车辆通行卡从杨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12307元。8、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杨富某驾驶号牌为湘N1BX**的大货车装载货物从长沙市鹿芝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行驶,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持倒换的车辆通行卡从杨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1577元。9、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杨富某驾驶号牌为湘N1BX**的大货车装载货物从长沙市鹿芝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行驶,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持倒换的车辆通行卡从杨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1427元。10、2016年4月6日,被告人杨富某驾驶号牌为湘N1BX**的大货车装载货物从长沙市鹿芝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行驶,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持倒换的车辆通行卡从杨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2294元。11、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杨富某驾驶号牌为湘N1BX**的大货车装载货物从长沙市鹿芝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行驶,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持倒换的车辆通行卡从杨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2009元。12、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杨富某驾驶号牌为湘N1BX**的大货车装载货物从长沙市鹿芝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行驶,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倒换的车辆通行卡从杨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1668元。以上,被告人杨富某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共计19606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富某补缴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共计8745元。另查明,被害单位对于被告人杨富某未缴纳的10861元予以免交。再查明,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杨富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富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杨村财务站交易信息及交易图像、怀化东财务站交易信息及交易图像、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湖南省高速公路计费核对截图、逃缴车辆通行费核算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情况说明、证���黄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富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视听资料、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倒换通行卡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富某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所做建议对被告人杨富某实行社区矫正意见,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富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尹莹洁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