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6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裴良根与张春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良根,张春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6379号原告:裴良根,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张春林,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裴良根诉被告张春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裴良根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良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裴良根负担。审 判 长 颜 盛人民陪审员 张云云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