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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6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裴良根与张春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良根,张春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6379号原告:裴良根,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张春林,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裴良根诉被告张春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裴良根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良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裴良根负担。审 判 长  颜 盛人民陪审员  张云云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