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7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307张大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0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大荣,女,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文盲,无业。被告人张大荣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继艳、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大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大荣及辩护人谢继艳、奚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大荣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菇苏莲花超市,窃得被害人王某放置在水果摊位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300元。被告人张大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大荣住处查获赃款现金人民币5300元,并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大荣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大荣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赃款现金人民币(照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姜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扣押、发还清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大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大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张大荣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量刑情节为由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大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乾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