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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东昌与刘天才、户彩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昌,刘天才,户彩焕,刘现法,刘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029号原告:刘东昌,男,汉族,1955年3月14日出生,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岭,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天才,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户彩焕,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刘现法,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刘军伟,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长葛市。原告刘东昌与被告刘天才、户彩焕、刘现法、刘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东昌负担。审判长  赵伟锋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家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