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钦州市年年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仁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年年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年年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36号年年丰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泽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仁海,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钦州市年年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仁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仁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显锋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