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与张爱秋、翟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张爱秋,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32号。法定代表人:李彦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爱秋,女,1981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翟强,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鹤岗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与张爱秋、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256392.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39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爱秋、翟强在本市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张爱秋户籍所在地为阿城区,本院依法将该案件委托至阿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