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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0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陈桂清与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0582号原告陈桂清,女,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清与被告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53,3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53,3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志磊审 判 员  马 培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