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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夏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693号原告:夏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振琴,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进,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某,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