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与赵祖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赵祖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415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84026N。负责人:陈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孛,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祖银,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与被告赵祖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4元,减半收取545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一航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