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3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宁城西鼎讯家电维修服务部与青海袁氏晨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城西鼎讯家电维修服务部,青海袁氏晨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宁城西鼎讯家电维修服务部。被执行人:青海袁氏晨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宁城西鼎讯家电维修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青海袁氏晨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我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青0103民初1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袁氏晨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袁氏晨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城西鼎讯家电维修服务部货款400000元、违约金39680元、案件受理费1793.7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930元,合计44740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青海袁氏晨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现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办公,现去向不明。我院已向被执行人的债权单位青海昆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该单位与被执行人的工程款纠纷现在在青海省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工程款尚不能支付。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冶金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