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英勤与谭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勤,谭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171号原告:李英勤,女,1979年9月7日出生,壮族,原住广西合山市,现住广西合山市,被告:谭忠平,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合山市。原告李英勤诉被告谭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英勤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英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李英勤承担。审判员 零春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晓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