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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海盐豪尔经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563号本院在执行海盐豪尔经编有限公司与金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建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金建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