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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祥运与赵艳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运,赵艳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512号原告:王祥运,男,195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珍,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杰,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向阳路***号。负责人:杨冀,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城北街。负责人:闫洪涛,总经理。原告王祥运与被告赵艳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祥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祥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祥运负担。审 判 长  屈玉飞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人民陪审员  侯雪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