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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金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玉,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无固定住址。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宇超,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宇,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玉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维霞出庭支持公诉,王金玉及其辩护人陈宇超、孙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王金玉与被害人周某某是邻居关系,周某某在运营出租车期间曾在王金玉处办过汽车保险业务。2016年2月初,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营业部副经理的王金玉在与周某某闲谈时知道其女儿张某没有工作,便谎称有能力把张某办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国企正式员工,但得需要拿钱去疏通关系,周某某表示同意。从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4月间,王金玉以办工作需要请客、送礼、补缴张某养老保险金等名义,向周某某索要共计11.66万元。为了取得周某某、张某信任,骗取更多钱财,王金玉交给张某有关保险知识相关书籍让张某复习准备考试,伪造张某任职证明出示给周某某、张某。在此期间,王金玉以需要完成单位投保任务,在外出差急需用钱、母亲在哈尔滨看病等名义向周某某“借款”,周某某因有求于王金玉给张某办理工作,不敢拒绝,分三次给王金玉共计13.3万元。2016年5月,周某某感觉事情有点不对,便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王金玉联系,催问工作办理的进度,并催促王金玉归还借款,王金玉总是以单位领导出差、工作办的差不多了等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6年6月30日,在周某某要求下,王金玉给周某某出具金额为25万元,于2016年7月5日前归还的借条,并分别于2016年8日19日至20日分三次归还周某某共计3万元。二、被害人杨某在牡丹江市某某食品公司工作时因办理汽车险与被告人王金玉结识。2015年11月,已得知杨某辞职的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营业部副经理的王金玉主动打电话给杨某,谎称能为其办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正式员工,但因杨某不符合招录条件,需要拿些钱来疏通关系,杨某表示同意。从2015年11月末至2016年2月间,王金玉以给单位领导送礼、补缴养老保险金、完成单位投保任务等名义,向杨某索要钱款共计10.0247元。为了让杨某相信已被牡丹江市分公司录用,王金玉还让杨某给其当了两个月司机,并给付杨某生活费1500元。2016年10月,杨某通过关系打听王金玉已经被撤职,也没有为其办理工作的事情,就多次通过电话或者微信找王金玉要钱,王金玉以工作正在办理,在外地等各种理由推脱,因害怕杨某报警,王金玉于2016年11月4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杨某2万元。三、2015年6月份,被害人孟某某在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营业部副经理的被告人王金玉处办理车辆保险时,王金玉谎称其保险公司现在有一种“理财产品”,三个月后返利10%,当时孟某某没有理会。2015年9月初,王金玉再次给孟某某打电话,介绍“理财产品”并让其购买,因孟某某与王金玉相识多年,对其比较信任,便于2015年9月至10月给付王金玉购买“理财产品”钱共计10.88万元,王金玉承诺到2016年12月末返款本息合计12.1万元,并给孟某某书写一张金额为10.88万元的借据。由于王金玉承诺的“理财产品”到期后,王金玉并没有将本息还给孟某某,孟某某便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询问“理财产品”相关情况,被告知该公司没有任何所谓的“理财产品”业务后,孟某某多次找王金玉要钱,王金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综上,被告人王金玉以为被害人周某某办理工作为由诈骗其钱款共计21.96万元。以为被害人杨某办理工作为由诈骗其钱款共计7.8747万元。以为被害人孟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诈骗其钱款10.88万元。2016年11月28日,王金玉向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投案自首。诈骗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王金玉有期徒刑八至九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王金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但对具体诈骗数额有异议。其辩解称第一起指控中,其中的13.3万元借款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当中。第三起指控中,其已偿还给被害人的4万元应当在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王金玉的辩护人提出两点辩护意见:第一、公诉机关第一起指控,王金玉向被害人周某某借款时已表明是因为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应与办工作为名骗取的款项相区分,13.3万元借款性质应为民间借贷;第二、公诉机关第三起指控,王金玉已经偿还给孟某某的4万元应当在犯罪数额中扣除。王金玉和孟某某均表述其二人之间除购买理财产品的10.88万元外,还有6万元的民间借贷,二人的证言笔录及银行流水证实王金玉在案发前归还过4万元。但对该4万元是偿还的6万元借款还是理财产品的钱二人陈述不一致。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4万元认定为王金玉偿还的10.88万元理财产品的钱,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对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均无异议。王金玉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金玉与被害人周某某于1992年至1993年同在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居住,是邻居关系。2005年,周某某在运营出租车期间曾在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营业部副经理的王金玉处办过汽车保险业务,这时周某某得知王金玉在该保险公司营业部担任副经理。2016年2月4日,王金玉在与周某某闲谈时知道其女儿张某没有工作,便谎称有能力把张某办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国企正式员工,但得需要周某某拿钱去疏通关系,周某某表示同意。从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4月间,王金玉以办工作需要请客、送礼、补缴张某养老保险金等名义,向周某某索要共计116600元。为了取得周某某、张某信任,骗取更多钱财,王金玉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张薇办理工作的情况下交给张某有关保险知识相关书籍让张某复习准备考试,让张薇办理用于开工资的银行卡,伪造张某任职证明出示给周某某、张某。在此期间,王金玉以需要完成单位投保任务,在外出差急需用钱、母亲在哈尔滨看病等名义向周某某“借款”,周某某因有求于王金玉给张某办理工作,通过当面给付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三次给王金玉钱款共计133000元。2016年5月,因工作没办下来,周某某便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王金玉联系,催问工作办理的进度,并催促王金玉归还借款。王金玉总是以单位领导出差、工作办的差不多了等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6年6月30日,在周某某要求下,王金玉给周某某出具金额为25万元,于2016年7月5日前归还的借条,并分别于2016年8日19日至20日分三次归还周某某共计3万元。二、被害人杨某在牡丹江市某某食品公司做司机时因办理汽车险与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营业部副经理的被告人王金玉结识。2015年11月,已得知杨某辞职的王金玉主动打电话给杨某,谎称能为其办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正式员工,但因杨某的年龄和学历不符合招录条件,需要杨某拿些钱来疏通关系,杨某表示同意。从2015年11月末至2016年2月期间,王金玉以给单位领导送礼、补缴养老保险金、完成单位投保任务等名义,分四次向杨某索要钱款共计100247元。为了稳住杨某,不让事情败露,王金玉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杨某办理工作的情况下交给杨某有关保险知识相关书籍让杨某复习准备考试,让杨某办理用于开工资的银行卡,还让杨某给其当司机,并给付杨某生活费1500元。2016年10月,杨某通过关系打听王金玉已经被撤职,也没有为其办理工作的事情,就多次通过电话或者微信找王金玉要钱,王金玉以工作正在办理,在外地等各种理由推脱。王金玉于2016年11月4日通过支付宝转账返还给杨某2万元。三、2015年6月份,被害人孟某某与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营业部副经理的被告人王金玉处办理车险时,王金玉谎称其保险公司现在有一种“理财产品”,三个月后返利10%,当时孟某某没有理会。2015年9月初,王金玉在明知没有能力销售“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再次给孟某某打电话,介绍“理财产品”并让其购买,因孟某某与王金玉相识多年,对其比较信任,便于2015年9月至10月给付王金玉购买“理财产品钱”共计108800元,王金玉承诺到2016年12月末返款本息合计121000元,并于2015年10月11日给孟某某书写一张金额为108800元的借据。由于王金玉承诺的“理财产品”到期后,王金玉并没有将本息还给孟某某,孟某某便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询问“理财产品”相关情况,被告知该公司没有任何所谓的“理财产品”业务后,孟某某多次找王金玉要钱,王金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王金玉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2016年11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了孟某某4万元。综上,被告人王金玉以为被害人周某某办理工作为由诈骗其钱款共计219600元;以为被害人杨某办理工作为由诈骗其钱款共计78747元;以为被害人孟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诈骗其钱款68800元,共计诈骗钱款367147元被其全部挥霍。2016年11月28日,王金玉向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投案自首。上述诈骗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王金玉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公告,聘职通知照片,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复习资料照片,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保险公司文件,门诊诊断书,证人张某、吴某、辛某某、李某、付某某、程某某、张某1、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周某某、杨某、孟某某的陈述笔录,王金玉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王金玉犯诈骗罪的定性准确,应予支持。王金玉的辩护人称王金玉向周某某索要116600元办工作款之后又向周某某借款133000元系民间借贷而非诈骗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人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的用途或者约定的用途,而王金玉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完成单位投保任务,母亲在哈尔滨看病等事实,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用途,在骗得借款后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其明知该款客观上已无归还可能,因此,其诈骗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王金玉偿还被害人孟某某4万元的事实,有银行支取账户明细及二人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孟某某陈述王金玉偿还的是之前二人之间6万元的借款,尚有2万元没还,但没有证据能够证实且王金玉对此事实不予认可,故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对王金玉诈骗孟某某的数额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王金玉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且将赃款全部挥霍,给多名被害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并应追缴诈骗所得赃款发还被害人。考虑王金玉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王金玉诈骗所得赃款367147元,发还被害人周某某21960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78747元,发还被害人孟某某68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忠民人民陪审员  闫星远人民陪审员  王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