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01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路334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55号。法定代表人:曹天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新民初字第024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34048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63404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能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因工程质量问题,被执行人将申请执行人诉至本院,现该案没有结束,对于涉案房屋的价值目前无法确定,故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科学审 判 员 刘杉林代理审判员 刘 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世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