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季鸿鹄与尹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鸿鹄,尹少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鸿鹄,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少军,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上诉人季鸿鹄因与被上诉人尹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4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鸿鹄未予缴纳诉讼费,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季鸿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周 荃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