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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俊青与岚县蓝海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青,岚县蓝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320号原告韩俊青,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军,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岚县蓝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普明镇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海珠,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青诉被告岚县蓝海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俊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韩俊青负担。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