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告杨志林、李倩倩、杨琼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林,李倩倩,杨琼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郝荣华,系该社理事长。住址弥渡县弥城镇。委托代理人邬仕月,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杨志林,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红岩镇。被申请执行人李倩倩,女,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开县临江镇。被申请执行人杨琼芬,女,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红岩镇。系杨志林母亲。关于原告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告杨志林、李倩倩、杨琼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4589.1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未果,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执4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华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