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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建平县宏大禽业有限公司与王海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平县宏大禽业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195号申请人:建平县宏大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万寿东村。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某,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申请人建平县宏大禽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王某之夫黄利国生前赊欠申请人25000.00元饲料款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王某名下蒙D611**号汽车一辆。本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城支公司提供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蒙D611**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建平县宏大禽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牧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渐伟